军婚小说排行榜前10名 关于军婚你知道多少?今天全告诉你!
2015年9月4日 阅读: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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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其中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出具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军人结婚程序通常步骤和要求
(1)申请人应提前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恋爱申请,再婚或者复婚的,应在申请中注明;
(2)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结婚条件。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的恋爱对象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发出调查函(附《结婚函调报告表》),就其政治表现和婚姻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
(3)回函审查没有问题的,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一式两份;
(4)男女双方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检查,接受婚育知识指导;
(5)申请结婚的军队人员持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申请结婚报告表》、婚前体检表,以及另一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到团以上单位计生办进行审查登记;
(6)符合结婚条件,手续完备的,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主管领导在《申请结婚报告表》上签署意见,所在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7)申请结婚的军队人员一方应当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双方合影照片,地方人员一方应当持户口簿、身份证,共同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后及时吧结婚证复印件交给所在单位计生办。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报销范围限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休假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假有:
①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享有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③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2)产假:
女职工、女军人生育时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晚育规定的,按各地不同规定增加产假 。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保护军婚的相关政策法规
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离婚】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在离婚财产判定方面,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合成一条公式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年限×〔转业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总额÷(70-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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