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女儿案 【光明网评论员】围殴“唐慧女儿案”证人蹊跷处处
2014年9月9日 阅读: 1100
唐慧女儿案重审在湖南永州中院开庭
光明网评论员:今天(9月9日)有媒体报道说,5日发生的湖南永州唐慧女儿被强奸以及被强迫卖淫案证人被围殴一事,又起波折。
据报道,被围殴的“唐慧女儿案”证人周兰兰对永州警方的处理结果不满,因而拒绝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报道说,永州警方在参与围殴“唐慧女儿案”证人周兰兰的另一嫌疑人尚未被抓获的情况下,决定对已经归案的“唐慧女儿案”主犯秦星之兄秦军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而对参与殴打的秦星之母则未予以拘留。
因被围殴而尚在医院进行治疗的证人周兰兰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字的原因,则是因为处罚决定书所述事件过程与实际情况不符。周兰兰根据自己的经历,说她是被人用拳脚打伤头部及全身多处,造成了“脑震荡和头部、左眼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警方指派的柳子司法鉴定所进行的伤情鉴定也证实了这一点。据此,周兰兰质疑警方:“怎么处罚决定就变成打耳光了呢?”此外,周兰兰还争辩道:“秦军一家明显是有预谋的袭击,根本不是在马路上碰到理论!”
“唐慧女儿案”因“唐慧上访被劳教案”而为全国公众所熟知。“唐慧女儿案”所暴露出的司法瑕疵、不公乃至腐败,“唐慧上访被劳教案”暴露出的法律救济的欠缺、立法程序的冲突以及法律体系的矛盾,使得这两个案子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公共性事件。正是在公共舆论几近一边倒的声援中,“唐慧上访被劳教案”成了压垮劳教制度的“最后一根稻草”。“唐慧”这两个字,无论其本人愿意与否,无论其他人喜欢与否,必定会像“孙志刚”这三个字一样,成为中国法律发展过程中一个绕不过去的标志性名称。
5日进行的湖南省高院对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的公开宣判,是根据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而做出的。最高法院裁定的理由之一,是该案在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因此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院重审。
而最高法院所谓“是否构成立功”,就是指秦星制止同监人员周某自杀一事。这其中的“周某”,正是被围殴的周兰兰。据说,“同监人员周某在监室放风场所的厕所里用二件囚服打结挂在厕所墙上的钢筋上上吊自杀,秦星随同监人员汪某跑进厕所制止”。但在重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周兰兰的证词显然令秦星家属不满,虽然周兰兰事后辩解说“我在法庭上也从没讲过自杀时秦星没救我,而是说秦星那次抬我,我根本不是自杀”……
由此,事情便明了起来。原来周兰兰是作为“唐慧女儿案”主犯有立功表现的证人出庭作证,而非以不利主犯一方的证人出庭。既然为该案主犯改判免死作证,却得到受惠者的围殴,这说明主犯一方对证人有利其改判免死的证言并不满意。不满意便大打出手,这也显然是嫌疑人对法庭证人险些坏事的报复。
因此,这件事,如果没有合谋进行的幕后交易,如果没有各方串通设计的立功情节,那么,“唐慧女儿案”主犯的家属围殴作为有利于该案主犯改判免死的证人,除了不合情理之外,更凸显了该案主犯家属的张狂。至此,周兰兰当时是以什么原因与“唐慧女儿案”的主犯同处一所,又受到了什么法律处理(或不处理),其自杀的前因后果是什么,其现处自由状态是否为法律决定的后果,等等,就都有必要让公众弄个明白。(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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