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存款的储户_银行会计学45 10定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2015年3月11日 阅读: 685
银行会计学45 10定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储户存款消失有法律维权吗?首先来看一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会计网小编根据媒体报道总结了储户存款消失的原因大概有四种,一是、“存款大盗”与银行“内鬼”合伙冒领;二是遭遇“忽悠”销售,部分存款变“保单”;三是系统缺陷、信息泄露,存款被盗取;四是部分银行储户存款失踪与违规贴息有关。
面对储户存款消失这情况,有哪些法律可提供储户参考维权呢?
首先来看一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单内容中,也对银行对存款的保管责任有明文规定。但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没有具体规定。
其次,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但是,对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机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如果发生存款被盗的情况,持卡人应第一时间到附近的地方进行刷卡交易,以此作为证明伪卡交易的证据。同时,持卡人应及时报案,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调取交易地点的录像,录像、报警回执、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上应当遵循一个判定的标准是:如果银行的系统安全存在漏洞导致盗刷发生,银行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如果银行已尽到最大的安全保障责任,被盗刷的原因在于持卡人自身的原因,则责任应由持卡人承担。
存款被盗引发的索赔官司,结果相差悬殊,除了案件具体情况不一致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我国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
小编提示:
存款丢失后,获赔更是艰难,扯皮数年的情况司空见惯。2008年,储户张某将9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到期后,却发现已被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转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过6年诉讼后,2014年,二审法院认定银行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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