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性 浅谈媒体监督下的司法独立
2015年4月7日 阅读: 651
袁腾飞讲独立司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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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司法独立,是一项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从历史的经验和当代的实际来看,对法官实质独立的最大威胁除了来自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非法干涉以外,新闻媒体的过度渲染和炒作,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新闻的自由性原则、典型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第一,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第二,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第三,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最好在现场报道,这样才能反映新闻的应有价值。审判过程中对控辩双方举证和论辩的轻率表态,都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可能对法官独立判断、依法办案施加影响。
如上所述,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本质上表现为侵犯与排斥的关系。由于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因此需要对媒体监督加以规范与限制,坚持媒体监督,充分发挥其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维护司法独立,排除包括媒体在内的一切非法干扰,消除媒体监督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二、建立媒体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
1.明确采访范围,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公开审判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不宜列入舆论监督范围。
2.限定媒体监督方式。如下三种监督方式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应予限制使用。一是对法院和当事人的报道,记者的笔法是采用记者评述方式进行的监督,记者不能人云亦云,否则将会严重混淆是非。二是发表贬损、污辱执行审判职责法官的言论。三是乱下结论的报道。
3.建立媒体监督规则。新闻监督、新闻报道有了严格的程序约束,才可以防止报道权力滥用, 才不至于引起消极影响。
4.建立特殊的监督渠道。法院应建立一条专门接受舆论监督的“绿色通道”,记者可通过情况反映、建议书等形式,向法院反映存在的问题,由法院在限定的时间内把调查、处理结果告知记者,记者可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公之于众。
5.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法院应依法公开有关案卷和裁判文书,以供新闻媒体采访人员自由查阅。法院还应当提供法官违纪违法情况,以便新闻媒体正确报道,满足公众知情权。
6.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为了防止新闻监督被滥用,必须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应承担有关责任。
(作者系睢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相关图片:
↑图:康奈尔大学公开课:法学讲座_独立司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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