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获一起强奸案 标题:特殊强奸案一对网友发生性关系 双方竟都是未成年人
2015年4月14日 阅读: 761
南方日报讯(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许玉新)日前,博罗法院判决一宗特殊的强奸案—16岁的刘某通过QQ聊天约出11岁的仍在小学就读的女孩丹丹(化名),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针对这宗被告人及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博罗法院给予特殊庭审方式,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
特殊的强奸案
2013年12月,来自湖南省洞口县的被告人刘某16岁通过QQ软件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丹丹(11周岁),并于第二年3月份与丹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刘某在博罗县罗阳镇某工业园区一出租屋先后3次与丹丹发生性关系。
丹丹在校期间的异常举动,引起了其学校老师的注意,老师将其与社会青年不正常交往一事告知了其母亲,在其母亲的追问下,丹丹承认,自己在网上认识一个“哥哥”,已经“好”了几个月。父亲知道后,既心痛又愤怒。
2014年6月,被害人丹丹的父母亲便带着女儿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29日在博罗县罗阳镇某工业园某网吧将被告人刘某抓获。经调取丹丹的户籍证明,证实事发时丹丹尚不满14周岁。
特别的庭审
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刘某涉嫌强奸一案在博罗法院少年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主审法官王敏宣布开庭时没有敲响法槌,她表示,这是为了不让仍是未成年的刘某受到惊吓,也希望刘某的父母在发言时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和音量。
庭上,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都没有意见,自愿认罪。他表示,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当法官问到刘某和丹丹的感情时,刘某坚称他们的感情“真的很好、真心相爱”。
由于被害人丹丹是未成年人,被告人刘某在犯罪时也是未成年人,法庭特地邀请了县关工委的同志到庭帮教。县关工委的同志对庭上的被告人刘某进行了帮教和心理辅导。
博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
特别的启示
主审法官王敏表示,从近几年法院受理的一系列奸淫少女的犯罪案件中发现,借助QQ聊天功能进行性侵犯的犯罪行为已经延伸到未成年少女这一领域,也暴露出青少年的家庭教育、情感教育、法制教育、性教育都亟待加强。
她因此建议,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少女的教育,监督其在校行为,教育其建立正确的交友观,一旦发现一些不端的苗头要及时进行引导和教育。家长更要注意未成年少女的成长,尤其是女孩进入青春期以后,要经常留意女孩的变化,放学要按时回家,不在同学家过夜,加强管理和约束。教育未成年少女保护自己的一些方法,当受到犯罪分子侵害时,受害者要勇敢地站出来,指控犯罪,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网友点评:
qzuser3462673:啊啊啊啊啊,哥哥好舒服啊,用力点
瓢楠:爽那一刻真是人间天堂,进去就是人间地狱,兄弟太不值了。
赏金猎人32823702:后生可畏啊
蔡明27631518:现在的QQ微信害了多少家庭,
乖17565921:福气到~才2年~~~女孩父母傻不傻~~
花落_无声:爽那一刻真是人间天堂,进去就是人间地狱,兄弟太不值了。
浪迹天涯711:家庭教育何在?!
左眼陪右眼一辈子不分离:网络害了不少未成年人,其实父母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赏金猎人32823702:有潜质
赌王20533694:唉!本来处女都少,又给你这个叼毛上了。过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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