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死奸妻者被判无期 砍死奸妻者被判无期 床上下来提裤子却证据不足
2015年6月21日 阅读: 400
白宫豪华办公楼作俑者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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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死奸妻者被判无期,因强奸证据不足。尽管嫌疑人从床上下来,并有提裤子的动作,但砍死奸妻者供述并不能证实嫌疑人的行为就是强奸。你们怎么看待这件事?近日,《温州商报》刊登的《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案件报道,引起网民朋友的高度关注和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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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开始,被告人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金太阳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并被安排在塘下镇天颖西路后的员工宿舍三楼,与同事张某(被害人)同居一室。同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仁信从外面回到宿舍见房间未开灯,房门紧闭,便爬窗进入,发现张某对罗某进行性侵犯,遂与其发生扭打,后持菜刀砍击张某头部、颈部、上肢等部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
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及被害人张某都是工友,三人在员工宿舍的一个房间同住,关系比较密切。案发后,罗某即随田仁信一起逃离,没有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发长达8年之久后,才指证张某强奸自己,但是由于张某已经死亡,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相关物证(如被害人精斑或其它痕迹等)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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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田仁信供述其看见罗某仰躺在床上,张某压在罗某身上,张某看到自己进来,就从床上下来,并有提裤子的动作,但其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为就是强奸。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己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
砍死奸妻者被判无期,网友分析:一屋同住,关系比较密切,面对所谓的加害人,妻子没打没闹,极有可能是丈夫发现了妻子不忠,一怒之下杀死了奸夫,并携妻共同逃亡,再说了,杀死了强奸暴徒选择逃亡不报案也不合常理。
砍死奸妻者被判无期,田妻一同逃离现场造成该案的悬疑。是否强奸要根据现场情况定,是否有反抗行为,如纽扣、衣服被扯掉、撕破是否有抓伤、精斑等,这些随着田妻的逃离一切均成为悬疑。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强奸应当是正确的,甚至认定不法侵害也是不严谨与牵强的,张死了仅凭8年后田氏夫妇一面之词很难说当时发生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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