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网络诈骗 狱中猎艳犯数罪并罚获刑13年;狱警渎职帮助,是否同担其罪?
2015年9月12日 阅读: 300
一监狱服刑人员用手机诈骗 多名女性上当:在押犯狱中诈骗拷问监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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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所以进监狱,是因为其犯了罪,需要在监狱中赎罪!然而,黑龙江监狱服刑人员王东,不仅没有为自己曾经的罪过救赎,反而在监狱中继续猎艳、诈骗、勒索。日前,虽然王东已被数罪并罚,判刑13年9个月。但是追责真的只是应该到底为止吗?如果没有狱警、及其他人的帮助,他的如此的得风要雨吗?
狱中猎艳犯再勒索诈骗
中新社哈尔滨7月8日电针对黑龙江讷河监狱服刑人员王东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8日晚正式发布消息,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日以被告人王东涉嫌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讷河市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4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在服刑期间,利用手机上网聊天,骗取二名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利用一名被害人裸体照片相要挟,勒索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经过庭审质证、辩论,被告人王东自愿认罪。
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东系服刑人员再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原判未执行刑期为3年零4个月零4天,并处罚金两万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人民币。
数罪并罚获刑十三年
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王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新犯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其属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的情形,应当对其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狱警:是渎职?还是帮助犯?
狱警是监狱的监管者,是帮助犯罪分子纠正他们错误的人,可是如今已然犯罪仍在服刑犯罪分子王东则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我想狱警应该是难辞其咎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渎职罪。狱警身为监狱管理的国家行政监管机关,有监管犯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却放纵犯人在监狱中继续犯罪,其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吗?或者说,面对这么轰动的事情,其真的没有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吗?
同时,我国刑法上还有一种帮助犯,是从犯的一种,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从犯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王东在狱中的作案工具——电话就是狱警帮其提供的,因此,将提供电话的狱警认定为帮助犯一点都不为过。而对于帮助犯,《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虽然他们可能与王东承担相同的罪名,但是至于会如何轻判,不好妄下判断!
犯人本身已经够无法无天了,如果再能够与狱警——法律的捍卫者狼狈为奸,那么自然的其违法犯罪会更肆无忌惮。不管王东13年9个月的判决是否能够让其醒悟,但是监狱监管规范化必须应有所改善。如果看守魔鬼的守门人都已经沦为了魔鬼,那么请问我们还如何的去奢求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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