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飙车致学生伤残 学生校园打架致一人右眼伤残
2015年9月21日 阅读: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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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李玲
学生在校园打架,致其中一人右眼十级伤残。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校园内同学之间发生纠纷,导致其中一人的右眼受伤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踢一脚致自己右眼受伤
2012年,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就读于高县落润乡中学校八年级二班。
同年12月25日晚下自习课后,王某与本校八年级三班的陈某、刘某等人在学校操场打架,当陈某、刘某等人将被告王某打倒在地跑开后,原告陈某从被告王某身后踢了被告王某一脚,王某就从地上捡了一根扫帚棍挥舞了一下,致陈某的右眼受伤。
高县落润乡中学值周老师得知校内发生打架的消息后,立即带原告陈某到高县落润乡卫生院检查治疗,同时对涉事学生进行教育。
2014年7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高县法院依法委托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陈某病情资料及法医学检查表现,评定为十级伤残。
学校未尽责担20%责任
事后,陈某将王某、高县落润乡中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10216.56元、鉴定费750元、残疾赔偿金44736元等共计60733.56元。
高县法院受理后,判决由被告王某的法定监护人王某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0366.78元,扣减已给付的500元,还应赔偿29866.78元;由原告陈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18220.07元;由被告高县落润乡中学校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陈清烨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146.71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疑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原、被告三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上:
一、被告陈某应当承担的责任:此案件发生在校园内晚自习放学后,王某与同学发生纠纷倒地后被陈某从背后踢了一脚,王某随即在地上捡起一根扫帚棍挥舞,致陈某右眼受伤,其行为与原告陈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50%)。
二、原告陈某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为原告陈某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应该能预见到其行为具有挑逗性,带有明显的报复意图,且本身存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时,陈某用脚踢王某的挑衅行为直接引发冲突升级,自身也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30%责任。
三、被告高县落润乡中学校的责任:虽然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在晚自习放学后打闹,该期间虽是学生的自由活动时间,但被告高县落润乡中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仍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却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因此,被告高县落润乡中学校对原告陈某的受伤存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过错责任。
四、关于陈某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陈某属于高县落润乡中学校的住校生,长期在学校住宿,同时其生活来源靠父母在城镇务工提供,一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清烨的残疾赔偿金符合客观实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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