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 高温费标准不变6月1日就开始
2015年7月15日 阅读: 444
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高温津贴执行老标准,绿豆汤不能充当补贴 每日新闻报 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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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黄勇娣 陈琼珂)近期,北方多地持续“烧烤模式”,全国27个省区市已出台高温津贴标准,但不少公众却吐槽称“没领到高温津贴”。那么,上海的高温津贴能领到吗?
记者昨天获悉,今年上海高温津贴标准维持不变,即企业每年在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2011年开始,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以及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大多为工资水平较低的一线职工等实际情况,上海提高了高温季节的津贴标准,并从有利于企业操作的角度出发,将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即:从每个高温日10元,调整为每月200元。此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对未全月工作的劳动者,如果属于高温季节津贴发放对象,可按21.75天折算后发放。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季节津贴,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另行支付高温季节津贴。
市总工会表示,每到高温时节,各级工会都会按照要求,再三督促企业落实相关规定,保护高温工作岗位的职工权益。不过,每年仍会有不少职工会反映企业克扣高温津贴,且克扣的理由众多:上夜班的没有、处于试用期的没有、已经发过高温劳防用品的没有……对此,工会专家表示,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都只是企业的借口。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职工,可向人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
法律专家表示,高温津贴发不发,并不看是白天还是晚上。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有多少,如果职工上夜班期间的工作环境温度达到33℃,就应该得到高温津贴。而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对尚处在试用期且符合发放条件的员工,单位同样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此外,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充作高温津贴,这是不合理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除高温津贴外,相关文件还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还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为37—40°C,最高温的3小时不得室外露天作业,且全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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